内蒙古自治区工人运动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工人运动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abour Move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缩写为:“LMRAIMAR”。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从事工人运动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工运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区工会理论研究骨干,开展工运理论政策研究活动,为自治区工会工作服务,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的领导,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区滨河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和党中央关于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理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组织开展对国际、国内和全区工人运动及工会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对新形势下职工队伍发展变化的研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三)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培训,并指导做好工运理论研究;
(四)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搜集、整理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推荐评选工运研究优秀成果、编辑出版优秀调查研究成果专集;
(五)设立年度委托课题,由本会会员、高等院校等理论研究机构通过项目申报的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和委托课题结项审批书;通过购买服务或项目申报等方式,承担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及自治区社科联等单位调查研究课题;
(六)聘用热爱工运理论研究,志愿为工运事业做贡献的社会化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工会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预期签订劳务协议,完成《内蒙古工会年鉴》《工会志》及其他上级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遵循以“自主办会”为主的原则,工作任务围绕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的重点工作来确定,人员聘用需征得自治区总工会的同意,经费来源除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外,购买服务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设部分特邀会员。下列工会组织和人员,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或特邀会员: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有较强的工运理论政策研究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出通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理事会通过后发文告知。会员超过2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代表的构成:
(一)自治区总工会有关领导;
(二)自治区总工会机关工会、干部学校、传媒信息中心负责人;
(三)盟市、产业和部分企业工研会相关负责人;
(四)部分旗县(市区)工会负责人;
(五)特邀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召开,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增补替补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组织各种研讨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增补替补理事。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各项决议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会日常工作和增补替补理事会人选等事项;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重要事项,应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有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研究会的唯一法人代表,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协调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四)经会长授权,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购买服务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特邀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工会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7年12月14日
经内蒙古自治区工人运动研究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修订通过,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工人运动研究会秘书处。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