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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현금 베팅 사이트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2022-06-14 21:21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유로 2024 베팅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加强유로 2024 베팅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进一步发展和繁荣유로 2024 베팅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结合유로 2024 베팅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현금 베팅 사이트聘用的所有教学科研人员、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及在유로 2024 베팅就读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已毕业学生,以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현금 베팅 사이트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同等学力人员在유로 2024 베팅申请硕士学位者。

第三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预防、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具体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履行。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认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七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八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科技部、卫计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有关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建设的规定。

(二)学术研究应充分了解本领域进展,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及对学术发展的贡献。要尊重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获资助情况,禁止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四)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如实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资料,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应保证单位充分、有效使用该成果,禁止将成果非法据为己有。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鉴定、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得私自更改评议结果,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学术评议,如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七)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导师与学生、同一导师指导的三届以内学生、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在学术评议活动中应严格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应酌情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八)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完成者共同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署名顺序。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论文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主要责任。其他形式学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对成果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第一完成人应对整个成果负主要责任。

(九)对涉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在生物学实验,尤其是涉及到病原、动物和人类的科研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科学伦理道德规范。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者,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

(二)剽窃;

(三)伪造/篡改数据、文献;

(四)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

(六)不当署名;

(七)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

(八)违反保密规定;

(九)违反科学实验的伦理;

(十)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以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具体表现形式见附件《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현금 베팅 사이트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第十四条  有上述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程度,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见附件《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현금 베팅 사이트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对已毕业离校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

第十八条  对于在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현금 베팅 사이트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在유로 2024 베팅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除按照《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현금 베팅 사이트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予以相应处罚外,同时对当事人因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或追回;学校无权取消或追回的,将相关情况报送授予机构。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举报与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举报本细则适用对象的学术不端行为,鼓励实名举报。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接收举报后,应于第一个工作日填写举报接收书。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本细则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受理与立案

原则上在接收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开主任会议,根据举报内容及初步证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

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不予立案,对实名举报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成立调查组

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三至五人组成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组长由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指定。主任参加调查组的,由主任担任组长。

调查组人员确定后,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应召集调查组成员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主要任务与要求。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组成员的回避由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决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证人,保护其合法权益。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向调查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调查组应分析有关证据,认真鉴别,防止错证和伪证。所有调查活动均需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员签字。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由调查组提出延长调查申请,经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如有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由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止

被调查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接受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

(一)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立案依据不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二)经过两次延期仍未取得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质性证据。

第二十五条  形成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及事实认定等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集体讨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讨论处理建议时应有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且作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

处理建议一般应在立案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

第二十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报送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建议、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公告

处理决定应在学校网站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经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经调查证实举报人属于恶意举报甚至诬告被举报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由举报人负责消除影响外,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被举报人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恶意诬告的举报人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密与保存

在学校对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事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对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各程序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及证据等均应及时归档和保存,保管期限二十年,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备存。

第七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复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复核、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在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和处罚措施,由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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